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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78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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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789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查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三項之罪,以怠於業務上必要之注意為成立要件。所謂業務者,乃指其本人直接所選擇生活上之地位而言。如僅因他人怠於業務上必要之注意,其間接管理該事務之人,並非能注意而不注意,自不能令負業務上過失之罪責。本案被告雖為電影公司經理兼導演員,領同上訴人等上臺排演,旋因木檯傾塌,上訴人等踝骨受傷,但直接從事是項木檯之架設,為該公司木工,而非被告,該木檯之傾塌,係因其中之一橫木附有節疤被梯遮沒不見,實非被告所能注意,均經原審分別訊明,自難令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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