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非字第 8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經原審法院併科罰金三百元,其罰金之易服勞役,自應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酌定折算一日之標準,使其勞役期限不致超過法定六個月之限制,方為合法,乃原判決竟諭知如易服勞役以一元折算一日,則將罰金總金額三百元以一元折算一日計算,實已逾越六個月之期限,顯係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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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原審法院併科罰金三百元,其罰金之易服勞役,自應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酌定折算一日之標準,使其勞役期限不致超過法定六個月之限制,方為合法,乃原判決竟諭知如易服勞役以一元折算一日,則將罰金總金額三百元以一元折算一日計算,實已逾越六個月之期限,顯係違背法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