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抗字第 80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其受命推事僅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無為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裁定之權,該條裁定包括第一百十條之停止羈押在內,受命推事逕為此種裁定,仍屬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性質,當事人對之有所不服,依該條規定,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殊無向上級法院抗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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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其受命推事僅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無為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裁定之權,該條裁定包括第一百十條之停止羈押在內,受命推事逕為此種裁定,仍屬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性質,當事人對之有所不服,依該條規定,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殊無向上級法院抗告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