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80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與另三人僱用小包車旅行,因無車資,乃於車行至荒僻之地,命司機停車,詭云彼等係逃犯,並將攜帶之小刀一把故意露出,聲言欲索車資隨我上山去拿,致該司機畏懼,不敢索取車資,隱忍而歸,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共同以恐嚇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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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與另三人僱用小包車旅行,因無車資,乃於車行至荒僻之地,命司機停車,詭云彼等係逃犯,並將攜帶之小刀一把故意露出,聲言欲索車資隨我上山去拿,致該司機畏懼,不敢索取車資,隱忍而歸,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共同以恐嚇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