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上字第 8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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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82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上訴人為某氏處理事務,雖浮開經手用款,意圖向某氏索償,但某氏並未實行給付,即尚無損害可言,不得謂已達於既遂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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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上訴人為某氏處理事務,雖浮開經手用款,意圖向某氏索償,但某氏並未實行給付,即尚無損害可言,不得謂已達於既遂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