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年台上字第 8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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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825 號
判例要旨
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之關係,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變造之支票一紙,於上訴人與其他共犯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上訴人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變造支票於不論,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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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係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之關係,第一審判決雖已將變造之支票一紙,於上訴人與其他共犯之罪刑內同時諭知沒收,但此種沒收之諭知,對於上訴人部分,仍不失為從刑,原審既將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乃置應予沒收之變造支票於不論,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