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831 號
判例要旨
某甲原無殺父之意,某乙教唆毒殺後,復送給毒藥,並又催促實施,則某乙前之教唆與後之催促,係一個教唆行為,其送給毒藥之幫助行為,在教唆之後,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自應以教唆殺人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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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原無殺父之意,某乙教唆毒殺後,復送給毒藥,並又催促實施,則某乙前之教唆與後之催促,係一個教唆行為,其送給毒藥之幫助行為,在教唆之後,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自應以教唆殺人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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