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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831 號

日期 46 年 07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某甲原無殺父之意,某乙教唆毒殺後,復送給毒藥,並又催促實施,則某乙前之教唆與後之催促,係一個教唆行為,其送給毒藥之幫助行為,在教唆之後,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自應以教唆殺人論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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