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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84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從一重處斷,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即係以某一罪之法定刑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一法定刑較重之罪名處斷之謂,至各該罪名是否另有總則上加重、減輕其刑之原因,係屬別一問題,並不以此而使該條之比較輕重受其影響,原審既認上訴人所犯意圖姦淫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兩罪名,有牽連犯關係,即應從該兩罪名之法定刑較重之和誘罪論處,乃以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係連續之故,竟於加重其刑後,認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刑重於圖姦和誘罪之刑,因而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論擬,殊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