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7 年台上字第 859 號日期 47 年 07 月 01 日判例要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雖不以行竊時居住之人即在其內為必要,但必須通常為人所居住之處所,始足以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