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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年台上字第 86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5 年 07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29 頁

上訴人於向該管檢察官誣告警察局職員某甲瀆職之外,雖又有分向監察院、內政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申訴情事,然亦不過僅為一個誣告行為,殊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要件不合,第一審誤引刑法第五十六條,以連續犯處斷,原審未予糾正,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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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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