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滬上字第 8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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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滬上字第 87 號
判例要旨
盜犯持用軍用槍彈行劫後,又將該槍砲私行收藏,不過為其持有之繼續行為,除就其持有原因分別與強盜罪併罰或從一重處斷外,要不應就其持有之繼續行為,更論以持有軍用槍砲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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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犯持用軍用槍彈行劫後,又將該槍砲私行收藏,不過為其持有之繼續行為,除就其持有原因分別與強盜罪併罰或從一重處斷外,要不應就其持有之繼續行為,更論以持有軍用槍砲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