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878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於夜間侵入鐵工廠行竊,得手後正在攜贓越牆逃逸之際,即被該廠守衛發覺,跟蹤追捕,由同夥下手用棍擊傷該守衛倒地,上訴人則在旁喝打,脫免逮捕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並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論科之判決,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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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於夜間侵入鐵工廠行竊,得手後正在攜贓越牆逃逸之際,即被該廠守衛發覺,跟蹤追捕,由同夥下手用棍擊傷該守衛倒地,上訴人則在旁喝打,脫免逮捕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並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論科之判決,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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