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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878 號

日期 48 年 07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於夜間侵入鐵工廠行竊,得手後正在攜贓越牆逃逸之際,即被該廠守衛發覺,跟蹤追捕,由同夥下手用棍擊傷該守衛倒地,上訴人則在旁喝打,脫免逮捕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並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論科之判決,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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