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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年台上字第 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0 年 03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5 頁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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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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