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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88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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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881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之成立,固不以侵吞入己為限,然必以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要件。如兼理司法之縣長,在軍政時期確依地方公團之請求,將司法收入罰款之一部分,撥充地方教育慈善事業及消防等正當用途,並不遵章貼用印紙,列冊呈報,自屬違法處分,究與意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別,其所負之責任,尚不涉及刑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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