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55 年台上字第 8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04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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