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上字第 8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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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892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及第三百六十一條所謂上訴有無理由,應視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是否相同為斷,與上訴論旨之能否成立無關,縱令上訴論旨不能成立,而原判決確係不當時,第二審仍應就上訴範圍內,認其上訴為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依法糾正,蓋所謂上訴有理由者,係指原判決有可為上訴之理由,而非謂上訴論旨之主張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