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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年台上字第 89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8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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