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上訴人如果確曾將其持有糧食局之公糧,撥償其個人所欠之債務,是對於本人之財產,直接取得不法利益,原判決論以背信,即嫌欠合。
44 年台上字第 9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2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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