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914 號
判例要旨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所定之保安處分與罪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罪與刑又不能割裂為二事,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決對於被告諭知保安處分為不當,即應將罪刑與保安處分一併撤銷改判,不得將罪刑與保安處分分別為撤銷及駁回上訴之判決,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保安處分部分撤銷,將罪刑部分之上訴駁回,自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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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所定之保安處分與罪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而罪與刑又不能割裂為二事,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決對於被告諭知保安處分為不當,即應將罪刑與保安處分一併撤銷改判,不得將罪刑與保安處分分別為撤銷及駁回上訴之判決,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保安處分部分撤銷,將罪刑部分之上訴駁回,自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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