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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919 號

日期 26 年 08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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