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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年上字第 9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1 年 04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5 頁

教唆犯係指僅有教唆行為者而言。如於實施犯罪之際,當場有所指揮或教唆他人犯罪而又參加實施行為者,均應以共同正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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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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