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92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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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925 號
判例要旨
煙賬紙一捲,原判認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正犯某甲雖未緝獲到案,而上訴人既以共犯論科,此項證物即應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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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賬紙一捲,原判認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正犯某甲雖未緝獲到案,而上訴人既以共犯論科,此項證物即應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