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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955 號

日期 30 年 03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本件告訴人以硝磺分局長身分,率領緝私員赴上訴人家查緝私硝,固難謂非依法執行職務,但於查獲私硝後,因上訴人向其有所爭執,竟令毆打,實已軼出執行職務範圍之外,因此引起上訴人之反擊,自難據妨害公務之律以相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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