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959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有強劫財物之犯意,將○姓酒女,誘往旅社房內,抽出小刀,使○女不能抗拒予以姦淫後,再搶其金項鍊一條及手提袋內之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自係強劫而強姦之結合犯,不因其先強姦再強劫而有異,應論以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強劫而強姦罪,該條款之罪,並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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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既認上訴人有強劫財物之犯意,將○姓酒女,誘往旅社房內,抽出小刀,使○女不能抗拒予以姦淫後,再搶其金項鍊一條及手提袋內之新台幣二百五十元,自係強劫而強姦之結合犯,不因其先強姦再強劫而有異,應論以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強劫而強姦罪,該條款之罪,並非告訴乃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