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96 號
判例要旨
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未中獎之愛國獎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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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未中獎之愛國獎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