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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附字第 9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甲,息借被上訴人乙夫婦銀洋五百兩,久未歸還,經被上訴人屢次追索,上訴人乃偽造被上訴人之收清字據一紙,謂該款業已清償,藉圖抵賴,上訴人之偽造文書,雖係犯罪,惟其應行返還被上訴人之本息,既非因犯罪結果所生之損害問題,顯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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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甲,息借被上訴人乙夫婦銀洋五百兩,久未歸還,經被上訴人屢次追索,上訴人乃偽造被上訴人之收清字據一紙,謂該款業已清償,藉圖抵賴,上訴人之偽造文書,雖係犯罪,惟其應行返還被上訴人之本息,既非因犯罪結果所生之損害問題,顯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