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97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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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970 號
判例要旨
同時在途搶劫二人財物,如係屬於同一意思之一個行為所致,則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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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途搶劫二人財物,如係屬於同一意思之一個行為所致,則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應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