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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981 號
判例要旨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者,以有合法再議之聲請為前提,而得聲請再議之人,以告訴人為限,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誤認不合法之聲請為適法,命令續行偵查,下級法院檢察官據以重行偵查起訴者,自係就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再行起訴,如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列各款之條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