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年判字第 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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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6 年判字第 1 號
判例要旨
就兩商標通體觀察,並無相同或近似之處,則在交易上,決不致有混同或誤認之虞。原告以其商標圖樣中旁註之中文內「鐵血」二字,認為主要部分,顯與事實不符。不能以系爭商標「鐵血肝精片」中有「鐵血」二字,與原告商標中旁註之「鐵血」二字相同,即主張其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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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商標通體觀察,並無相同或近似之處,則在交易上,決不致有混同或誤認之虞。原告以其商標圖樣中旁註之中文內「鐵血」二字,認為主要部分,顯與事實不符。不能以系爭商標「鐵血肝精片」中有「鐵血」二字,與原告商標中旁註之「鐵血」二字相同,即主張其為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