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年判字第 1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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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判字第 101 號
判例要旨
(一)臺灣光復後,在臺灣之日人公私有財產,均由我國接收,取得所有權,係基於國際公法之法則,並非依政府之行政處分而取得所有權。如人民與國家間就此項財產爭執所有權,則係人民與國家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範圍,自應向該管普通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可循訴願程序以求行政救濟。
(二)本件既非我國人民在日產停止移轉日期以前買受日人不動產之情形,自不發生審查日產買賣有效與否之問題,與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及臺灣省日產移轉案件審查辦法均不相涉。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竟按上開審查辦法所定之程序,審查拒絕發還,並彙列於其他審查案件一批公告,其辦理不能謂無錯誤。其依此所表示之意見 (拒絕發還) ,僅為代表國家與原告爭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原告如不同意,自可訴由該管民事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