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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判字第 105 號

日期 48 年 1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於法定訴願期限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異議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一五號解釋,固應認為已合法提起訴願。但如未對原處分為不服之表示,而係就同一事件另有請求者,自不能視為已有訴願之提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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