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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106 號

日期 51 年 03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提起訴願,以有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且以該項處分損害其本人之權利或利益者,始得對之提起訴願。若恐將來有損害之發生,而預行請求行政救濟,則非法之所許。本件被告官署之通知,係基於原告所陳法令上之疑義,表示其自己之見解以為解釋,顯不發生具體的法律上之效果,不能謂其為行政處分。縱如原告主張,製冰廠產品不合標準,同業競爭之結果,足使原告蒙受損失,亦係將來可能有損害之發生,非原告之權利或利益已受損害之情形,原告自不得預行請求救濟。依首開說明,其提起訴願,即非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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