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判字第 107 號
判例要旨
台北市管理攤販實施細則公布後,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攤販,不合該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暫准設攤標準者,如仍繼續設攤,即應予以取締。而原告在該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後,繼續無照設攤,則其此項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係在該法規公布施行後繼續為之,自應受其拘束,不生法律追溯既往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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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管理攤販實施細則公布後,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攤販,不合該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暫准設攤標準者,如仍繼續設攤,即應予以取締。而原告在該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後,繼續無照設攤,則其此項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係在該法規公布施行後繼續為之,自應受其拘束,不生法律追溯既往之問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