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兩家公司設於同址,而其負責人分由夫妻擔任,僱用同一會計記帳,致帳簿營業收入記載混淆,無法分別計算各公司之銷貨額,稽徵機關得以加權平均法核計其個別之營業額。
76 年判字第 110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6 年 06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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