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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判字第 112 號

日期 49 年 11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通知,則屬私法上之行為,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有所爭執,自非訴願及行政訴訟所能解決。本件原電話用戶與被告官署 (苗栗電信局) 間,關於電話利用之關係,係基於兩方所訂立之租用契約,原告申請電話過戶,則為契約之更改,均屬人民與營造物間之私法關係。被告官署通知原告拒絕其申請過戶,此乃被告官署就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通知,顯與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有別。原告對於此項通知,自不得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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