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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119 號

日期 53 年 05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提起訴願,必以有官署之行政處分存在為其前提,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就特定事件對人民所為之具體處分而言。本件被告官署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令飭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暫時停發一般藥品零售商執照,並非本於行政權就特定事件對原告為何種具體之處置,自不得認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有所爭訟。至另一通知謂「正與各有關單位研議中希靜候處理」等語,對於原告之請求,並未有所准駁,在法律上亦無何種效果因之發生,消極或積極之行政處分均不存在,自亦不能指該項通知為對原告等之行政處分,據以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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