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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判字第 12 號
判例要旨
人民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非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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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得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非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