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判字第 122 號
判例要旨
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佃發生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判,不能以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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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佃發生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判,不能以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