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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判字第 1242 號

日期 71 年 10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關於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損失之認列,依租稅公平之原則,應以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之費用,稽徵機關自難准予認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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