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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年判字第 1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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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127 號

日期 52 年 04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第一次申請復查,已逾當時適用之舊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二十日之期限,原處分即歸確定,原告於法定期限外,再三申請復查,自非法之所許。原告謂法無逾期申請即屬不合法之明文,不知不依法律規定期限申請,當然即不合法,其所指摘,顯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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