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裁字第 128 號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以公地與人民團體之私有土地交換,係代表國家為私經濟之契約行為,如因交換土地之面積或補償地價差額有所爭執,仍屬私權糾紛,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民事法院審判,不屬本院職掌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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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署以公地與人民團體之私有土地交換,係代表國家為私經濟之契約行為,如因交換土地之面積或補償地價差額有所爭執,仍屬私權糾紛,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民事法院審判,不屬本院職掌之範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