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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裁字第 128 號

日期 60 年 06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以公地與人民團體之私有土地交換,係代表國家為私經濟之契約行為,如因交換土地之面積或補償地價差額有所爭執,仍屬私權糾紛,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民事法院審判,不屬本院職掌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0 年裁字第 12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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