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判字第 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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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判字第 13 號
判例要旨
地方上因公共利益向人民攤派之費用縱能認為行政上應攤之公款但一經他人代墊其性質即已變更墊款人對於出款人之求償權屬於私人間權義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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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因公共利益向人民攤派之費用縱能認為行政上應攤之公款但一經他人代墊其性質即已變更墊款人對於出款人之求償權屬於私人間權義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