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上段定有明文。同條但書雖規定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但停止執行,應以有必要情形時為限。所謂必要情形,如因執行將受難於回復之損害等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