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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139 號

日期 61 年 04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原告公司經營旅宿、飲食、娛樂等業務,對於員工之薪資,訂有固定保障額,其以公司名義,按交易金額向顧客加收一成服務費,以之分配員工,作為定額薪資之一部,則原告公司因加收定率服務費之結果而減少其對員工薪資之支出,亦即因服務費沖抵員工薪資而獲實益。此項服務費為變相之營業收入,與代收代付,純由員工獲取之小費,迥然不同,被告官署以其加收之服務費係實際之營業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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