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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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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列舉四款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營業人、進口收貨人、購買境外勞務之買受人(反向課稅)、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人。

Q · 向國外公司買 SaaS 服務,營業稅是誰繳?

你繳。境外公司在台沒設點,買方變納稅義務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3 款,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就是納稅義務人。這就是國際稅務通稱的「反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買 Zoom、AWS、Notion、Stripe 等境外 SaaS 服務的台灣企業,必須依第 36 條按 5% 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核課期間 5 年,有故意漏報為 7 年。

白話解讀

你一直以為營業稅是賣東西那一方繳的,對吧?大部分情況確實如此。但這條列了四種人,其中有一種可能就是你:當你向一家沒在台灣設點的外國公司買「勞務」時(比如訂閱境外 SaaS、請國外設計師做案子、買線上課程),你就是那個要繳營業稅的人。這個規則叫「反向課稅機制」,英文 reverse charge,大部分消費者和中小企業老闆完全不知道這件事。這條還包含兩個冷門但能坑到你的規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要繳稅(不是賣家)、農漁業用油被轉讓他用的人要補稅。四個身份看似雜亂,其實都指向同一件事:當稅無法從「賣方」那裡徵到的時候,財政部會轉頭找買方、持有者或違規者。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總則性規範,列舉四款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購買境外無固定營業場所事業所提供勞務之買受人(反向課稅)、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本條是台灣 VAT 制度跨境徵稅可行性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訂閱 Google Workspace 要繳營業稅嗎?

Google 在台灣已辦理跨境電子勞務稅籍登記,B2C 對自然人 Google 自己繳稅。但如果你是公司 B2B 且是一般營業人,Google 不會幫你繳,你要自己按第 36 條申報繳納 5%。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為 Google 帳單上寫含稅就沒事,其實 Google 收的是美國營業地的稅,台灣這邊 5% 你還是要自己繳。實務上一般營業人的淨稅負幾乎是 0,但申報程序不能省略,不申報被查到一樣有罰鍰。

Q2個人跟國外接案、收美金,要不要繳營業稅?

看你有沒有辦營業登記。如果你只是以個人名義偶爾接案,且不具備繼續性和營利規模,本條不適用。但如果你長期接案、達到小規模營業人門檻,你就變成第一款的營業人,收入要按營業稅加綜合所得稅處理。實務上很多自由工作者靠著偶爾接案的邏輯逃過稅,但從金流進出的頻率和金額,國稅局用大數據查很容易。年收入超過百萬且持續,建議主動登記比較安全。

Q3公司訂閱 Zoom、AWS、Notion 要繳營業稅嗎?

要。屬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3 款反向課稅,B2B 一般營業人須依第 36 條按 5% 自行申報,但進項可扣抵實質淨稅負近 0。

Q4什麼是反向課稅機制?

當賣方在境外、台灣政府無法直接徵稅時,把納稅義務轉移到境內買方的稅務機制。國際通稱 reverse charge,台灣、日本、韓國、德國、法國都有。

Q5營業稅法第 2 條四款分別是誰?

第 1 款境內營業人、第 2 款進口收貨人、第 3 款境外勞務買受人(含代理人)、第 4 款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人。

Q6第 3 款的境外勞務怎麼定義?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所銷售之勞務(含 SaaS、雲端服務、跨境設計、線上課程、廣告投放等)。

Q7境外勞務營業稅怎麼申報?

於給付次月 15 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寫 403 表(外國勞務銷售額申報書)按 5% 自行繳納。

Q8反向課稅應納稅額怎麼算?

給付金額 × 5%。例:年付 AWS 100 萬元 → 應納 5 萬元;一般營業人取得繳款書作進項扣抵後實質淨稅負近 0。

Q9漏報反向課稅會被罰多少?

依第 51 條補稅 + 5 倍以下罰鍰。主動補報可降至 0.5 倍以下,被查到才補罰得最重。

Q10怎麼證明賣方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國稅局統一編號,若都查無對應的台灣登記實體即為境外。合約地址寫境外、付款電匯到境外帳戶亦為輔證。

Q11第 3 款 vs 第 2-1 條差在哪?

第 3 款是 B2B(買方為法人/營業人)由買方繳稅;第 2-1 條是 B2C(買方為自然人)由外國廠商在台辦稅籍登記繳稅。

Q12Zoom 個人版 vs 企業版稅務責任差在哪?

個人版(自然人購買)走第 2-1 條,Zoom 自己繳;企業版(公司購買)走第 3 款,公司自己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納稅義務人款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法 第 5 条(納税義務者)+ 第 4 条の 2(特定課税仕入れ/リバースチャージ方式)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 3 조(납세의무자)+ 제 52 조(대리납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 1 条 + 财税〔2016〕36 号文(跨境应税服务购买方代扣代缴)
德國§ 13b UStG(Leistungsempfänger als Steuerschuldner / Reverse-Charge-Verfahren)
法國Article 283 du CGI(autoliquidation de la TVA)
美國美國無聯邦 VAT;各州 Use Tax(如 California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 6202)課跨境買方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1

(0200606 制定)

中央徵收之菸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餘應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030092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10620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業營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聲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聲請註銷或換發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營業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征營業稅。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總收入額不滿一百五十萬元者。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收益額不滿五十萬元者。   三、已納特種營業稅者。   四、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經徵收機關查明,依法經營業務之合作社。   六、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   七、肩挑負販經營米穀雜糧菜蔬家禽等之小本營業。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課徵,其計徵標準,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

(0441216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業人之營業額,就規定計征標的課徵之。   前項營業稅之計征,依本法營業稅分類計征標的表之規定,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541224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課徵之。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外國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代理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營業人」之定義則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第二款參照關稅法第四條規定,訂定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但排除提貨單持有人,俾利執行。    (三)第三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因其不屬修正條文第六條定義之營業人,自非本條第一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爰規定由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特規定以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資週全。

(1000110 修正)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三有關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之規定,經參照菸酒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四款明定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以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0200606 制定)

中央徵收之菸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餘應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030092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10620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業營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聲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聲請註銷或換發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營業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征營業稅。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總收入額不滿一百五十萬元者。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收益額不滿五十萬元者。   三、已納特種營業稅者。   四、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經徵收機關查明,依法經營業務之合作社。   六、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   七、肩挑負販經營米穀雜糧菜蔬家禽等之小本營業。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課徵,其計徵標準,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

(0441216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業人之營業額,就規定計征標的課徵之。   前項營業稅之計征,依本法營業稅分類計征標的表之規定,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541224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課徵之。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外國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代理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營業人」之定義則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第二款參照關稅法第四條規定,訂定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但排除提貨單持有人,俾利執行。    (三)第三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因其不屬修正條文第六條定義之營業人,自非本條第一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爰規定由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特規定以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資週全。

(1000110 修正)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三有關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之規定,經參照菸酒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四款明定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以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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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