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 條(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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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列舉四款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營業人、進口收貨人、購買境外勞務之買受人(反向課稅)、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人。
Q · 向國外公司買 SaaS 服務,營業稅是誰繳?
你繳。境外公司在台沒設點,買方變納稅義務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3 款,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就是納稅義務人。這就是國際稅務通稱的「反向課稅機制」(reverse charge)。買 Zoom、AWS、Notion、Stripe 等境外 SaaS 服務的台灣企業,必須依第 36 條按 5% 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國稅局核課期間 5 年,有故意漏報為 7 年。
白話解讀
你一直以為營業稅是賣東西那一方繳的,對吧?大部分情況確實如此。但這條列了四種人,其中有一種可能就是你:當你向一家沒在台灣設點的外國公司買「勞務」時(比如訂閱境外 SaaS、請國外設計師做案子、買線上課程),你就是那個要繳營業稅的人。這個規則叫「反向課稅機制」,英文 reverse charge,大部分消費者和中小企業老闆完全不知道這件事。這條還包含兩個冷門但能坑到你的規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要繳稅(不是賣家)、農漁業用油被轉讓他用的人要補稅。四個身份看似雜亂,其實都指向同一件事:當稅無法從「賣方」那裡徵到的時候,財政部會轉頭找買方、持有者或違規者。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總則性規範,列舉四款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購買境外無固定營業場所事業所提供勞務之買受人(反向課稅)、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本條是台灣 VAT 制度跨境徵稅可行性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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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訂閱 Google Workspace 要繳營業稅嗎?
Google 在台灣已辦理跨境電子勞務稅籍登記,B2C 對自然人 Google 自己繳稅。但如果你是公司 B2B 且是一般營業人,Google 不會幫你繳,你要自己按第 36 條申報繳納 5%。很多中小企業老闆以為 Google 帳單上寫含稅就沒事,其實 Google 收的是美國營業地的稅,台灣這邊 5% 你還是要自己繳。實務上一般營業人的淨稅負幾乎是 0,但申報程序不能省略,不申報被查到一樣有罰鍰。
Q2個人跟國外接案、收美金,要不要繳營業稅?
看你有沒有辦營業登記。如果你只是以個人名義偶爾接案,且不具備繼續性和營利規模,本條不適用。但如果你長期接案、達到小規模營業人門檻,你就變成第一款的營業人,收入要按營業稅加綜合所得稅處理。實務上很多自由工作者靠著偶爾接案的邏輯逃過稅,但從金流進出的頻率和金額,國稅局用大數據查很容易。年收入超過百萬且持續,建議主動登記比較安全。
Q3公司訂閱 Zoom、AWS、Notion 要繳營業稅嗎?
要。屬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3 款反向課稅,B2B 一般營業人須依第 36 條按 5% 自行申報,但進項可扣抵實質淨稅負近 0。
Q4什麼是反向課稅機制?
當賣方在境外、台灣政府無法直接徵稅時,把納稅義務轉移到境內買方的稅務機制。國際通稱 reverse charge,台灣、日本、韓國、德國、法國都有。
Q5營業稅法第 2 條四款分別是誰?
第 1 款境內營業人、第 2 款進口收貨人、第 3 款境外勞務買受人(含代理人)、第 4 款農漁業免稅用油違規轉讓人。
Q6第 3 款的境外勞務怎麼定義?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所銷售之勞務(含 SaaS、雲端服務、跨境設計、線上課程、廣告投放等)。
Q7境外勞務營業稅怎麼申報?
於給付次月 15 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寫 403 表(外國勞務銷售額申報書)按 5% 自行繳納。
Q8反向課稅應納稅額怎麼算?
給付金額 × 5%。例:年付 AWS 100 萬元 → 應納 5 萬元;一般營業人取得繳款書作進項扣抵後實質淨稅負近 0。
Q9漏報反向課稅會被罰多少?
依第 51 條補稅 + 5 倍以下罰鍰。主動補報可降至 0.5 倍以下,被查到才補罰得最重。
Q10怎麼證明賣方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國稅局統一編號,若都查無對應的台灣登記實體即為境外。合約地址寫境外、付款電匯到境外帳戶亦為輔證。
Q11第 3 款 vs 第 2-1 條差在哪?
第 3 款是 B2B(買方為法人/營業人)由買方繳稅;第 2-1 條是 B2C(買方為自然人)由外國廠商在台辦稅籍登記繳稅。
Q12Zoom 個人版 vs 企業版稅務責任差在哪?
個人版(自然人購買)走第 2-1 條,Zoom 自己繳;企業版(公司購買)走第 3 款,公司自己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納稅義務人款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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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1 版
(0200606 制定)
中央徵收之菸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餘應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030092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10620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業營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聲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聲請註銷或換發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營業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360424 全文修正)
左列營業免征營業稅。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總收入額不滿一百五十萬元者。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收益額不滿五十萬元者。 三、已納特種營業稅者。 四、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經徵收機關查明,依法經營業務之合作社。 六、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 七、肩挑負販經營米穀雜糧菜蔬家禽等之小本營業。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課徵,其計徵標準,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
(0441216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業人之營業額,就規定計征標的課徵之。 前項營業稅之計征,依本法營業稅分類計征標的表之規定,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541224 全文修正)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課徵之。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外國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代理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營業人」之定義則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第二款參照關稅法第四條規定,訂定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但排除提貨單持有人,俾利執行。 (三)第三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因其不屬修正條文第六條定義之營業人,自非本條第一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爰規定由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特規定以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資週全。
(1000110 修正)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三有關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之規定,經參照菸酒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四款明定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以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中央徵收之菸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餘應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申報營業稅征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業。 一、營業種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址。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報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業營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應每年聲請換發一次,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聲請註銷或換發之。
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應於營業開始時間,開具左列事項,聲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發給營業稅調查證後,方得營餐業。 一、營業稱類。 二、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三、營業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四、營業資本額。 前項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停業轉頂時,並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左列營業免征營業稅。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總收入額不滿一百五十萬元者。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其每月營業收益額不滿五十萬元者。 三、已納特種營業稅者。 四、已納出廠稅或出產稅之工廠或出產人。 五、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經徵收機關查明,依法經營業務之合作社。 六、依法登記之慈善事業。 七、肩挑負販經營米穀雜糧菜蔬家禽等之小本營業。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額或營業收益額課徵,其計徵標準,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業人之營業額,就規定計征標的課徵之。 前項營業稅之計征,依本法營業稅分類計征標的表之規定,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應以其轄境為範圍,按營利事業之營業額,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課徵之。其未規定之營業,比照其性質類似之營業辦理。其無類似之營業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之。
外國營利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代理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者取得之再保費收入,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者,應依本法規定徵收營業稅。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至於「營業人」之定義則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第二款參照關稅法第四條規定,訂定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但排除提貨單持有人,俾利執行。 (三)第三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因其不屬修正條文第六條定義之營業人,自非本條第一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爰規定由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特規定以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資週全。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三有關稽徵機關得向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補稅之規定,經參照菸酒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第四款明定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以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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