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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 條(納稅義務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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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是一種稅收,需要由特定的人負擔納稅義務。這些人包括:一、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四、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如果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則為貨物持有人。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是賣東西或提供勞務的人、進口貨物的人、或者是買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的人,你就需要繳納營業稅。例如,小明開了一家餐廳,每個月都需要向政府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