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 條(定義)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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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之 1 將營業稅分為加值型(第四章第一節,5%,可扣進項)與非加值型(第四章第二節,1% 至 25%,不可扣進項)兩種計稅方式。
Q · 加值型和非加值型營業稅差在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之 1,加值型營業稅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銷項減進項,稅率 5%),非加值型營業稅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按營業總額一定比例課徵,稅率 1% 至 25% 不等,且進項稅額不能扣抵)。一般工商業適用加值型;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適用非加值型。
白話解讀
同樣開店,為什麼咖啡店繳 5% 營業稅,但酒家可能繳到 25%?答案就藏在這條短短兩句話的定義裡。「加值型」和「非加值型」是兩套完全不同的計稅邏輯:加值型(第4章第1節)是絕大多數行業適用的,用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你進貨的稅可以扣掉;非加值型(第4章第2節)是針對金融業、特種飲食業等特殊行業,直接按營業總額的一定比例課徵,進項稅額不能扣。這個分類不是稅法學者的學術遊戲,它直接決定兩件事:你的毛利能不能扣回來一筆,以及你的統一發票要開還是不開。很多創業者開店前沒搞懂自己屬於哪一類,結果半年後發現毛利少了一大塊,根本是稅務設計踩到地雷。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之 1 為營業稅計稅方式之分類定義條款,將營業稅區分為兩種獨立計稅體系:加值型營業稅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標準稅率 5%),非加值型營業稅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按營業總額之一定比例直接課徵(稅率依行業別由 1% 至 25%),形成台灣營業稅雙軌計稅架構之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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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餐飲店到底是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
一般餐飲(自助餐、簡餐店、咖啡廳、便利商店的熱食)屬於加值型,稅率 5%,進項可扣抵。但若屬於酒家、茶室、夜總會、有陪侍服務的餐飲業,就變成特種飲食業(第 12 條),稅率 15%(茶室、咖啡廳有陪侍服務者)或 25%(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等),且不能扣抵進項。內行人提示:分類關鍵不是賣什麼食物,而是有沒有陪侍或娛樂表演的服務元素。
Q2我是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算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
屬於非加值型。小規模營業人(月銷售額在 20 萬以下)適用第 13 條,稅率 1%(買賣業、製造業)或 0.1%(農漁業小販),由國稅局查定每期應納稅額,不用自己申報進項抵扣。內行人提示:很多小店主以為便宜很多,但因為不能扣進項,實際上如果採購量大,升級為一般營業人(5% 加值型)反而更划算。這是值得跟會計師算一下的交叉點。
Q3加值型營業稅是什麼?▾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標準稅率 5%,一般工商業多適用。進貨的稅可以扣回來,是毛利保護機制。
Q4非加值型營業稅是什麼?▾
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按營業總額一定比例直接課徵,稅率 1% 到 25%,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Q5什麼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之 1?▾
民國 90 年配合法律名稱修正而增訂的分類定義條款,把營業稅兩套計稅邏輯用一條法條劃清界線,是台灣營業稅雙軌體系的法定分流閥。
Q6什麼是進項稅額扣抵?▾
加值型營業稅特有機制,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付的營業稅,可以從每期應繳的銷項稅額中扣減。非加值型沒有這個機制,採購的稅成本全部自己吸收。
Q7怎麼判斷我屬於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
看本法第 11-13 條:金融保險業適用 §11、特種飲食業適用 §12、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13,其餘多屬加值型。月銷售額 20 萬以下可申請小規模。
Q8餐飲業怎麼算稅率?▾
一般餐飲(自助餐、咖啡、簡餐)為加值型 5%。提供陪侍或娛樂表演的為特種飲食業,跳到 15%(茶室、咖啡廳有陪侍)或 25%(夜總會、酒家、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Q9搞錯分類要多少錢補繳?▾
5 年核課期間補徵稅款 + 加徵滯納金 5%-30% + 逃漏稅罰鍰最高 1.5 倍。中小企業常見追繳金額 30 萬到 200 萬不等。情節重大涉刑責 5 年以下徒刑。
Q10怎麼證明自己分類正確?▾
保留營業項目登記書、實際營業現場照片、菜單與服務內容說明、收入結構分析(餐食 vs 服務佔比)。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形式登記不能對抗實質經營。
Q11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小規模 1%,哪個比較划算?▾
看採購規模。年採購 100 萬以下,小規模 1% 較划算(即便進項不能扣)。年採購 300 萬以上,加值型 5% 反而退回更多進項。交叉點約年採購 200 萬。
Q12加值型 5% vs 特種飲食業 25%,差在哪?▾
加值型 5% 用銷項減進項,實際稅負約 3%-5%。特種飲食業 25% 按營業總額直接課徵且進項不能扣,實際稅負 25%。差距 5-8 倍。陪侍/娛樂表演元素是分流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加值型_一般營業人 | 非加值型_金融保險 | 非加值型_特種飲食 | 非加值型_小規模 |
|---|---|---|---|---|
| 適用法源 | 第四章第一節(§14-17) | 第四章第二節(§21) | 第四章第二節(§22) | 第四章第二節(§23) |
| 稅率 | 5%(§10) | 2%~5%(§11) | 15% 或 25%(§12) | 1%(§13) |
| 計稅方式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營業總額 × 稅率 | 營業總額 × 稅率 | 查定銷售額 × 1% |
| 進項扣抵 | 可扣(§15、§19) | 不可扣 | 不可扣 | 不可扣 |
| 統一發票 | 必開 | 得免開 | 依規定開立 | 免開(領用收據) |
| 申報週期 | 每 2 個月一期 | 每 1 個月一期 | 每 1 個月一期 | 每 3 個月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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