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 條(納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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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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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
Q · 什麼樣的銷售或進口會被課營業稅?
境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都要課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須依本法課徵加值型(稅率 5%)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特種行業 1%、2%、15%、25%)。「境內」採屬地主義,跨境電商、代購、進口網購均納入;「進口」與關稅同步在海關徵收。
白話解讀
你每買一杯 60 元的手搖飲,裡面有 2.86 元是營業稅。這條法律就是那個把稅塞進每一筆交易的源頭。它用一句話定義了整個營業稅的課稅宇宙:只要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銷售,或是任何進口行為,通通逃不掉。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境內」和「境外」的那條線在數位經濟時代變得模糊。你在亞馬遜買一件 500 元的衣服,以為免稅(其實有免稅門檻 2,000 元以下),結果海關還是要你補稅。你幫外國公司接案子、收美金,會不會被認定為「境內銷售勞務」?這些灰色地帶的答案全部回到這條來推。這不是一個抽象的法律宣言,而是財政部每年收超過 5,000 億新台幣的那個水龍頭總開關。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為台灣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總則,建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進口貨物」雙軌徵收結構,採屬地主義為主、配合進口環節稅收中立原則,是統一發票制度與全國 5% 加值稅體系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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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人在蝦皮賣東西要繳營業稅嗎?
看規模。單純賣自己用過的二手物品不算營業。但只要你的銷售有繼續性(每月都在賣)且有營利目的,累積月銷售額達到小規模營業人起徵點(銷售貨物 8 萬、銷售勞務 4 萬),國稅局會要求你辦稅籍登記變成「小規模營業人」。超過 20 萬/月則要正式登記為一般營業人開統一發票。內行人提示:國稅局會主動去抓大量賣家的資料,被抓到時通常要補稅+罰鍰,主動申報反而罰得少。
Q2從國外網站買東西一定要繳營業稅嗎?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 2,000 元以下,半年內累積進口不頻繁,可免徵營業稅和關稅(關稅法第 49 條)。超過 2,000 元或半年累積超過 6 次,海關就會課徵營業稅(稅率 5%)+關稅+貨物稅。內行人提示:很多代購業者透過拆單、用不同收件人的方式規避這個門檻,但從 2017 年起海關加強比對,這種操作被抓到會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Q3幫外國公司接案收美金要繳營業稅嗎?
這是最複雜的灰色地帶。如果你是一般營業人,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第 7 條)理論上不用繳。但「勞務使用地」在境外是零稅率的前提。實務上接程式開發、設計案,只要客戶在境外、使用地在境外、外匯入境結匯,通常可以主張零稅率。內行人提示:保留外匯交易水單、合約和客戶在境外的證明,是稅局查核時最重要的三份文件。自由工作者忽略這些記錄,被認定為境內銷售就會被課 5%。
Q4營業稅法第 1 條是什麼?
規範台灣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凡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稅,是 5,000 億稅收源頭。
Q5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差在哪?
加值型 5% 採進項扣抵制,適用一般營業人;非加值型按銷售總額課 1%-25%,適用金融保險、特種飲食業等。
Q6什麼叫境內銷售?
貨物銷售時所在地、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採屬地主義(同法第 4 條詳細定義)。
Q7進口貨物算營業稅還是關稅?
兩者都要繳。進口貨物在海關環節同時課營業稅 5% + 關稅 + 貨物稅,由海關代徵。
Q8境外電商怎麼在台灣繳營業稅?
年銷台灣消費者達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依第 2-1 條須在台辦理稅籍登記並指定報稅代理人。
Q9進口貨物營業稅怎麼算?
完稅價格(CIF 價)+ 關稅 + 貨物稅 + 菸酒稅等的合計乘以 5%,在海關進口環節徵收。
Q10外銷勞務怎麼申請零稅率?
保留外匯交易水單、合約、客戶在境外的證明三份文件,依第 7 條申報零稅率,可同時退進項稅額。
Q11本條與第 2-1 條(境外電商)差在哪?
第 1 條是總則涵蓋所有境內銷售與進口;第 2-1 條是針對境外電商銷售勞務給境內個人的特別規定(2017 新增)。
Q12本條與關稅法的關係?
本條的「進口貨物」課營業稅,關稅法則課關稅,兩稅在海關同時徵收但屬不同法律依據;小額免稅門檻則合用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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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W_營業稅_本條 | JP_消費税_第4条 | EU_VAT指令_第2条 |
|---|---|---|---|
| 課稅對象 | 境內銷售貨物/勞務 + 進口貨物 | 国内取引(資産譲渡・役務提供)+ 輸入取引 | 境內供應商品/服務 + 共同體內取得 + 進口 |
| 標準稅率 | 5%(加值型)/ 1%-25%(非加值型) | 10%(標準)/ 8%(飲食料品) | 成員國訂定,最低 15%(如德國 19%、法國 20%) |
| 個人課稅門檻 | 勞務月銷售額 4 萬 / 貨物 8 萬 | 免税事業者基準:前々年課税売上 1,000 万円以下 | 各國訂定,多數約 €10,000-€85,000 |
| 境外電商規範 | 年銷 48 萬元以上須在台稅籍登記(第 2-1 條,2017 修法) | リバースチャージ制度 + 国外事業者特例(2015 改正) | OSS / IOSS 一站式申報制(2021 改革) |
TW_營業稅_本條
- 課稅對象
- 境內銷售貨物/勞務 + 進口貨物
- 標準稅率
- 5%(加值型)/ 1%-25%(非加值型)
- 個人課稅門檻
- 勞務月銷售額 4 萬 / 貨物 8 萬
- 境外電商規範
- 年銷 48 萬元以上須在台稅籍登記(第 2-1 條,2017 修法)
JP_消費税_第4条
- 課稅對象
- 国内取引(資産譲渡・役務提供)+ 輸入取引
- 標準稅率
- 10%(標準)/ 8%(飲食料品)
- 個人課稅門檻
- 免税事業者基準:前々年課税売上 1,000 万円以下
- 境外電商規範
- リバースチャージ制度 + 国外事業者特例(2015 改正)
EU_VAT指令_第2条
- 課稅對象
- 境內供應商品/服務 + 共同體內取得 + 進口
- 標準稅率
- 成員國訂定,最低 15%(如德國 19%、法國 20%)
- 個人課稅門檻
- 各國訂定,多數約 €10,000-€85,000
- 境外電商規範
- OSS / IOSS 一站式申報制(2021 改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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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1 版
(0200606 制定)
營業稅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內營業者,除向中央繳納出廠稅之工廠或繳納收益稅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外,均應完納營業稅。 前項所稱營業,謂以營業為目的之一切事業,但農業不在此限。
(0300926 全文修正)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一切事業,均應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0310620 全文修正)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0350323 全文修正)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0360424 全文修正)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0390523 全文修正)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均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0441216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由各省及直轄市 (以下簡稱為市) 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0541224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由各省及直轄市(以下簡稱為市),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機關團體或其作業組織,有對外營業行為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0690527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營業額,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對外營業者,適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0741105 全文修正)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本法本次修正,原則仍採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營業定義之觀念,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以期公允。 三、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課稅範圍。除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外,由於進口貨物須與國內產品稅負相同,故亦將進口貨物列入,以謀求公平。但為減輕業著進口時需先繳稅而增加資金負擔,故另於第四十一條規定,凡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進口時免徵營業稅,在銷售時課徵,與原制度相同。
(0900627 修正)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立法理由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爰將營業稅修正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以資明確。
- 非名詞
- 營業稅名詞
營業稅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內營業者,除向中央繳納出廠稅之工廠或繳納收益稅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外,均應完納營業稅。 前項所稱營業,謂以營業為目的之一切事業,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一切事業,均應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均應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均依本法徵收營業稅,但農業不在此限。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由各省及直轄市 (以下簡稱為市) 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由各省及直轄市(以下簡稱為市),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機關團體或其作業組織,有對外營業行為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營業額,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對外營業者,適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本法本次修正,原則仍採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營業定義之觀念,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以期公允。 三、本條係規定營業稅之課稅範圍。除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外,由於進口貨物須與國內產品稅負相同,故亦將進口貨物列入,以謀求公平。但為減輕業著進口時需先繳稅而增加資金負擔,故另於第四十一條規定,凡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進口時免徵營業稅,在銷售時課徵,與原制度相同。
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爰將營業稅修正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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