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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145 號

日期 59 年 04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原告向業主買受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出賣人繳納,原告係承買人自無納稅之義務。該原告申請補發繳稅通知,由其繳納該項土地增值稅,經被告官署拒絕另行發單向原告 (買受人) 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免變更公法上納稅義務之主體,並無不合。至原告以出賣人名義,代為繳納該項土地增值稅,自為法所不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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