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82 條(課徵之對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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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82 條規定:絕賣由出賣人繳土地增值稅,繼承或贈與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繳。誰拿到移轉利得,誰是法定納稅義務人。
Q · 土地增值稅到底要誰繳?
賣方繳,或繼承人/受贈人繳
依土地法第 182 條,土地買賣移轉時由出賣人繳土地增值稅;繼承移轉由繼承人繳;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原則是「拿到資產移轉利得的人繳稅」。實務上買賣契約常約定「稅金由買方負擔」,但這只在民事關係有效,國稅局仍把稅單寄給賣方。現行特別法土地稅法第 5 條承襲本條設計但有更細節的規定。
白話解讀
土地易手了,稅單該寄給誰?這條給了一個簡單但常被誤會的答案:絕賣時,稅單寄給「賣方」;繼承時,寄給「繼承人」;贈與時,寄給「受贈人」。注意這個分類的邏輯:誰拿到「移轉的利得」,誰繳稅。賣方拿到錢,課賣方;繼承人和受贈人拿到資產,課他們。實務上很多買賣雙方會在契約裡約定「稅金由買方負擔」,這在民事上有效(雙方願意就好),但在稅法上不會改變這條的設定,國稅局還是會把稅單寄到賣方頭上,賣方付不出來照樣是賣方的問題。換句話說,誰是「法定納稅義務人」和「實際付錢的人」可以是兩件事,但稅法只認前者。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182 條規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區分原則:絕賣移轉以出賣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或贈與移轉則以繼承人或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此條於 1946 年確立「移轉利得歸屬決定稅務責任」之核心法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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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土地的時候賣方說稅由我繳,這樣國稅局會把稅單寄給我嗎?
不會。土地增值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是賣方(出賣人),稅單寄給賣方。你跟賣方在契約裡約定「稅金由買方負擔」,意思是你要多付一筆錢給賣方讓他去繳稅,不是讓你直接成為納稅義務人。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會把這筆稅金的處理寫進契約並由代書代為處理,款項通常先扣留在第三方(履約保證或代書帳戶)等繳稅完成才撥付,避免賣方拿了錢沒繳稅讓過戶卡住。
Q2爸媽過世留土地給我,我為什麼還要繳土地增值稅?
因為這條第二段把繼承也算成「移轉」,繼承人是納稅義務人。在現行土地稅法下,因繼承移轉的土地有特別的免徵或減徵規定,但「誰是納稅義務人」這件事仍然是繼承人。內行人提示:現行制度其實對繼承移轉相對友善(土地稅法第 28-2 條等有減免),但贈與就沒這麼優惠。所以家族傳承的選擇上,繼承通常比生前贈與省稅,這是規劃時要算清楚的關鍵之一。
Q3土地法第 182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條文:絕賣由賣方繳、繼承贈與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繳,建立「移轉利得歸屬決定稅務責任」的核心原則。
Q4什麼叫「絕賣」?跟一般買賣差在哪?
絕賣是舊法用語,指買賣移轉所有權,與「典」「胎」等他項權利移轉相對。現行法直接用「買賣移轉」一詞。
Q5土地增值稅誰繳?
依移轉類型決定:絕賣繳賣方、繼承繳繼承人、贈與繳受贈人。誰拿到資產利得誰是法定納稅義務人。
Q6什麼是土地稅法第 5 條?跟本條什麼關係?
土地稅法第 5 條是現行特別法,內容承襲本條設計但更細,實務適用優先於土地法第 182 條。
Q7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用公告現值漲幅 × 稅率(20% / 30% / 40% 三級累進),自用住宅可降到 10%。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現值申報取得稅額。
Q8土地增值稅怎麼繳?
領到稅單後 30 日內向地方稅務局或代徵銀行繳納,逾期加徵滯納金。繳清後持證明至地政事務所辦過戶。
Q9繼承土地不想繳稅怎麼辦?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移轉者免徵。若不想接遺產可在知悉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辦拋棄繼承。
Q10怎麼避免賣方欠稅卡住過戶?
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稅金扣留在履約保證或代書帳戶,等繳稅完成才撥付給賣方,避免賣方拿錢不繳稅。
Q11土地法 182 vs 土地稅法 5 哪個適用?
土地稅法 5 是現行特別法,實務適用優先。土地法 182 為原始法律基礎,立法精神仍延續。兩者納稅義務人設計相同。
Q12贈與 vs 繼承哪個省稅?
繼承較省。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沒有此優惠,要依漲價倍數正常課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移轉類型 | 納稅義務人 | 現行特別法依據 | 免徵或減徵 |
|---|---|---|---|
| 絕賣(買賣) | 出賣人(賣方)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無;但符合自用住宅可適用優惠稅率 10% |
| 繼承 | 繼承人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移轉者免徵 |
| 贈與 | 受贈人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夫妻間贈與依第 28-2 條可不課徵 |
納稅義務人
- 絕賣(買賣)
- 出賣人(賣方)
- 繼承
- 繼承人
- 贈與
- 受贈人
現行特別法依據
- 絕賣(買賣)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繼承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贈與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免徵或減徵
- 絕賣(買賣)
- 無;但符合自用住宅可適用優惠稅率 10%
- 繼承
- 土地稅法第 28 條,因繼承移轉者免徵
- 贈與
- 夫妻間贈與依第 28-2 條可不課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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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拋棄耕作權利。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征收之,如為繼承或贈與者,其增值稅向繼承人或受贈人徵收之。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拋棄耕作權利。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征收之,如為繼承或贈與者,其增值稅向繼承人或受贈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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