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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1752 號

日期 66 年 06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互易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徵收之,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人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復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所明定,兩造間既係互易土地所有權,如無土地增值稅應由上訴人負擔之特約,上訴人於代繳後,請求被上訴人附加法定遲延利息返還,殊難謂為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6 年台上字第 175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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