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徵收之,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人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復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所明定,兩造間既係互易土地所有權,如無土地增值稅應由上訴人負擔之特約,上訴人於代繳後,請求被上訴人附加法定遲延利息返還,殊難謂為無據。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互易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絕賣者,其增值稅向出賣人徵收之,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及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因買賣而移轉,買受人逾期不申請登記,經查明令其申請者,其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應由買受人代為繳納,復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所明定,兩造間既係互易土地所有權,如無土地增值稅應由上訴人負擔之特約,上訴人於代繳後,請求被上訴人附加法定遲延利息返還,殊難謂為無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